江汉大学学生优秀集体评选办法

发布者:王配才发布时间:2017-09-12浏览次数:2465

江汉大学学生优秀集体评选办法

(江校学[2017]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的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充分发挥学生集体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所组成的集体。

第二章 评选种类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优秀班集体

(二)优良学风班

(三)文明寝室

(四)十佳社团

(五)创新创业及文体竞赛先进集体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班级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上进,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人数达到全班学生总人数的80%以上;

(二)班级成员遵纪守法,无违纪受处分情况。班级凝聚力强,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学,有良好的宿舍学习生活环境;

(三)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当学年全班学生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全班获校级以上奖励人数达全班学生总人数的35%

(四)班级党团建设成绩明显。学生干部以身作则,模范作用发挥好,积极开展有创新、有特色的班级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活动,90%以上的学生能够参加阳光体育锻炼,95%以上的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班主任能认真履行职责,经常与本班学生进行交流且记录详实,并带领全班学生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条件

优良学风班在一年级班级中产生。

(一)班级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讲文明、懂礼貌,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

(二)班级学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班级学生无违纪行为;

(三)认真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任课教师对班级学风评价好;

(四)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全班学习成绩在同年级或同专业名列前茅;

(五)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班级的早操、早晚自习、课堂出勤率高;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学生公寓文明创建活动;90%以上的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积极参加第二课堂学习活动,85%以上的学生参加社团组织;

(七)班级各项制度规范、健全,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加以贯彻和实施。

各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选。本奖项与优秀班集体奖不兼得。

第六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

(一)有明确的宿舍内部管理规范,并已形成有效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二)寝室整洁、美观;寝室卫生年平均分在楼栋排名前10%

(三)寝室有浓厚的学习氛围,寝室成员学习勤奋刻苦、团结友爱、和谐相处;

(四)寝室成员精神面貌良好,生活健康有序。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以宿舍文明建设为主题的活动。服务他人,入住学生每人每学期校内志愿服务时间达到30小时以上(含30小时)。

第七条  十佳社团的评选条件

(一)社团正式注册成立并运行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学生社团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有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三)社团建设成效突出,管理规范;

(四)积极参与和承办各级各类与本社团宗旨相一致的活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社团负责人年度内无违纪现象;

(六)社团经费使用合理;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正式注册成立时间长的社团优先;

2.社团发展壮大人数多的优先;

3.得到媒体关注的优先;

4.为社会、学校服务做出重大贡献的优先;

5.为学校争得较高荣誉的优先。

第八条  创新创业及文体竞赛先进集体

评选条件按相关部门具体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程序

由班级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定,报学生处审定。

第十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程序

由新生班级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定,报学生处审定。

第十一条  文明寝室评选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寝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审定。

第十二条  十佳社团的评选程序

社团向所在学院或挂靠单位提出申请,递交自评材料。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通知要求,择优推荐相关社团报送学生处。学生处组织初选,遴选出15个社团报学校评审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根据候选社团的平时业绩以及公开演讲情况,确定十佳社团名单。

学生处汇总审核所有优秀集体材料,在校内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行文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级总数的5%;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级总数的20%;文明寝室每学年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评寝室总数的2%;十佳社团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十四条  被评为优秀集体的班级、社团、文明寝室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  优秀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912月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江校学[2014] 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