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学〔2024〕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进一步推动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思政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实践的育人功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是指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主要有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事技能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等。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要和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与学生就业相结合。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党委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江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在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教务处和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校团委是指导和组织开展学生课余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一)教务处要进一步加强教学实践和专业实习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学,进一步完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教师指导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时、学分制度。
(二)学生处、武装部积极争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支持,认真做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工作。
(三)校团委在全校学生中继续深入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等社会实践活动,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做好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证工作;建立激励机制,聘请各类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十佳”项目、“十优”项目的评比表彰;继续将“三下乡”“返家乡”“大学生助力乡村振兴”和“四进社区”等品牌活动落到实处;继续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评比和表彰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构建学生社会实践线上工作平台,不断创新社会实践工作的方法。
第六条 各学院(部)由院(部)党委、行政领导及团委负责同志等组成学院(部)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社会实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各级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鼓励专业教师参与和指导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校和学院(部)社会实践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各级组织应及时宣传动员,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活动,活动结束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部)在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中,须为每一位团队成员购买保险。各团队成员应遵守团队守则和相关纪律,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明礼诚信,同时根据活动主题扎实开展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核算学分。按照《江汉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劳动与社会实践中修满规定学分。
第十条 有关实践教学环节的社会实践,考核方式及办法按《江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认真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由所在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并完成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实践活动小结,报学院(部)团委(团总支)评定意见。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经考核后取得相应学分,计入个人“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社会实践,奖励办法按《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社会实践,奖惩办法按《江汉大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校团委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十佳”项目、“十优”项目的评选。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上报省市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是学生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团支部不得参加校级“红旗团支部”的评比。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学生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每学年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取消其年度奖学金和各类先进评选的资格。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由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江校〔2005〕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