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人们也有这样的感觉:飞速发展的网络泥沙俱下,信息多元了,却越来越难以在谣言和真相间做出区别;微博热闹了,有人却不堪辱骂关闭微博“求清净”;在互联网上,越没底线越容易出名、甚至越是伤害别人越容易获得好处。这一切,已经成为某种令人烦恼的“死结”。
我们常说,不要将孩子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反过来,我们也不能让一个孩子老泡在洗澡水里。如果是这样,怎样使孩子保持身体清洁?又如何能够健康成长?“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意义就在于此。它清除的是网络上的污泥浊水,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规范、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从司法解释的10条内容来看,无论指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还是明确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的适用条件,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也对一些法律模糊地带做出了明确界定、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进行了有力驳斥。比如,鼓吹“以谣言倒逼真相”,最终真相被丢在一边,造谣对无辜者的伤害、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真切可见;信奉“网络可以自净一切”,殊不知在“自净”功能启动之前,许多犯罪已经发生。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法律修剪杂枝、除虫施肥,网络这棵大树才可能根深叶茂、茁壮成长。
还应该看到,规范和管理网络内容,不仅是网络自身发展的专业问题,也是涉及公民权利的重大命题。正因如此,从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到此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都传递出这样的理念:对于互联网的兴利除弊,靠的不应是个人意志、行政命令,而是交由法律来判断、交由司法来裁决。这种理念,体现的正是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也表明,“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事实上,对于网络发展与法律跟进的关系,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一个认识深化的过程。在网络最先兴起的西方国家,最初的观点认为,网络无政府,互联网不需要法律。互联网创始人之一的戴维・克拉克就曾表示:“我们拒绝国王、总统和投票表决,我们只相信多数人的意见和运作法则。”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经受住实践检验、满足发展需求,因此也未能被各国接受。时至今日,网络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已经相当完备。比如,美国在多起司法判例中对“网络诽谤”进行了严惩,日本也早已将《刑法》的内容延伸到网络领域。实践证明,由法律主导网络秩序,不仅不会扼杀网络活力,反而可以兴利除弊,激发更多网络正能量。用法治思维推动网络健康发展,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中国的理性选择。
《 人民日报 》( 2013年09月13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