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09浏览次数:3307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评定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类。
第四条  奖励类型及荣誉称号
(一)国家及政府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省、市政府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1)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杰出学生”荣誉称号;
(2)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3)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优秀学生”及“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5)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2.单项奖学金
(1)道德风尚奖
(2)学生学术成果奖
(3)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4)新生奖学金
(5)专业奖学金
(三)其他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国家及政府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1)在当年获得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以上(含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奖励的学生中产生。
(2)评选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在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中产生。
(2)评选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3.省、市政府奖学金
评选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省、市政府奖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
江汉大学校长奖学金是学校针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设立的的最高荣誉奖学金。以此树立先进典型和榜样,激励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发奋成才。①评选条件: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特别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②评选比例:全校每学年评选10名;
③奖励标准:每学年10000元/人 ;
④荣誉称号:对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杰出学生”荣誉称号。
(2)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①评选条件: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②评选比例:全校每学年评选20名;
③奖励标准:每学年5000元/人;
④荣誉称号:对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获得者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3)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①评选条件:积极为学生服务、工作能力强、在学生中威信高,取得突出工作成绩;完全符合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标准;本学年度连续担任班级以上(含班级)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年者;
②评选比例:学生总人数的2% ;
③奖励标准:每学年2000元/人 ;
④荣誉称号:对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和“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4)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评选要求不同分为以下三等:
第一、校一等奖学金
①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德育测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和创新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本学年智育成绩(不含选修课)名列本班前25%并各门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一次性通过。
3)坚持经常性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②评选比例:学生总人数的5% ;
③奖励标准:每学年1500元/人 ;
④荣誉称号:对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 “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二、校二等奖学金
①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德育测评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很强的钻研精神,重视自学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学习成绩优异且在本专业学习、科研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本学年智育成绩(不含选修课)名列本班前25%并各门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一次性通过。
3)坚持经常性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在合格(含合格)以上。
②评选比例:学生总人数的10% ;
③奖励标准:每学年1000元/人 ;
④荣誉称号:对校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 “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三、校三等奖学金
①、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参与、协助学校、学院、班级开展各项活动;有极强的服务意识,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得到师生一致好评。在校风、班风、学风建设中率先垂范,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德育测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本学年智育成绩(不含选修课)名列本班前50%并各门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一次性通过。
3)坚持经常性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在合格(含合格)以上。
②评选比例:学生总人数的15% ;
③奖励标准:每学年500元/人 ;
④荣誉称号:对校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5)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①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在校期间德育测评平均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
2)在校期间,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是学生学习的典范。学习总评成绩名列本班前20%。
3)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综合奖励。
4)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5)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6)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7)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在校期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8)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且符合1)、4)、5)、6)、7)的学生可评选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②评选比例:在校毕业生总人数的10% ;
③奖励标准: 1000元/人 并颁发纪念品;
④荣誉称号:对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综合奖学金评比或取消评优资格并追回所发奖金及物资:
①评比学年度有违纪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②评比学年度必修课、限选课、公选课未能一次通过者;
③评比学年度不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一、二年级学生参加晨读、晨练、晚自习出勤率不足80%者;
④其他违背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
2.单项奖学金
(1)道德风尚奖
奖励在思想、政治及道德品行方面表现突出者。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帮助他人等事迹突出者。
学生自行申报,并递交学院详实的事迹材料,经学院审核推荐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10000元并授予“道德风尚奖”荣誉称号。
(2)学生学术成果奖
用于奖励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获得突出成绩者。
①代表学校积极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科技作品竞赛活动且在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集体前二名奖项或二等奖以上,表现突出者;
②科研成果(论文、调查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申报者需是主要撰写者;
③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创新创业等竞赛活动且在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集体前二名奖项或二等奖以上,且表现突出者;
④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已被采纳使用,有明显效果;在社会上创业取得一定的实绩,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良好声誉;
⑤艺术专业学生代表学校积极参加本专业市级(含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展演或竞赛活动且在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集体前二名奖项或二等奖以上,表现突出的主要表演者;
⑥体育专业学生代表学校积极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体育、军事展演或竞赛活动且在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集体前二名奖项或二等奖以上,表现突出的主要参赛者;
⑦其他为学校争得荣誉,成绩突出者。
学生自行申报,并递交学院有关奖励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学院审核初定等次,再推荐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10000元并授予“学生学术成果动奖”荣誉称号。如申报项目已由校有关部门颁发奖金和奖状,学生处不再另行发文及发放奖金。
(3)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从积极为学生服务、工作能力强、乐于学生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学生干部或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成绩显著的学生中产生。
名额为每年参评班级平均每班1人,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4)新生奖学金
为鼓励高中学习阶段品学兼优的学生报考江汉大学,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奖励对象:第一志愿报考江汉大学,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且被江汉大学录取的新生。
评选条件:
综合成绩奖:奖励各省考生按照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艺、体第一名优秀新生。若招生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录取总数的前1%予以奖励。(武汉市考生单列评选)
学术成果奖:高中阶段参加省级及以上的各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参加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获奖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著撰写者;有科研创新成果者等均可申报。
评审办法:
综合成绩奖:由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按高考成绩认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新生综合成绩奖”荣誉称号,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学术成果奖:新生报到三周内,由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填写《新生奖学金学术成果奖申报材料》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学院初审后,推荐报送学生处,由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后予以表彰。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学术成果奖”荣誉称号,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5)专业奖学金
奖励未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上(含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且当年无违纪记录的体育、农林专业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
(三)其他奖学金
个人、社会团体、单位捐赠而设立的奖学金按捐赠个人、社会团体、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同一名学生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同类型奖励和奖学金。国家及政府奖学金各项不能兼得;学校奖学金中综合奖学金各项不能兼得。
第七条  对在评奖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回所发奖金、证书及物资。
第八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江汉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学生奖励的管理机构,江汉大学学生处是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评选工作在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和各学院组织实施,评比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控制比例(各项奖励均按学院总人数四舍五入)。
(二)各项校级奖励的评定均要在学院学生工作者(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评选条件、比例、程序,由本人申请、公开发表自荐演说,班级评议推荐,学院审核汇总,学生处复审,报学校批准。
(三)各项校级奖励获得者实行两级公示制度。学院在将各项校级奖励获得者上报学生处之前应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处在将各项校级奖励获得者上报学校批准之前应在学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各项校级奖励每学年评选1次,道德风尚奖可随时申报评比。
(五)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每年的6月份评选。
(六)新生奖学金在新生资格审查后颁发。
第九条  学生在校获奖情况,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