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09浏览次数:4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形成良好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以违纪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校纪校规。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当学生的违纪情节达不到纪律处分程度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学生的通报批评不记入个人档案,但一年内累计被通报批评达两次者,自第二次起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期限一般为1年,自行文之日起算;一年内取消各种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悔改表现,察看期满解除留校察看期,如再次违纪达到受处分的程度,则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重、加重处分:

(一)隐瞒事实,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与校外人员勾结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四)再次违纪达到受处分程度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及参与者;

(七)因其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它应当从重、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轻、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相关违纪事实的;

(三)举报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它应当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九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若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不能毕业。如修完全部学分、完成学业的,察看期满解除留校察看期时还需出具所在街道、乡村或实习单位的鉴定。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纪和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行为者,或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不悔改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和国家行政机关治安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等),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者,原则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者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期间再次因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受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行凶打人、组织或参与群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抢夺、偷窃、诈骗、冒领、敲诈勒索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案值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案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者(含两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拒不赔偿损失、退回赃款、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参加赌博者,除依法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起、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各种方式制作、传播、组织收看淫秽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调戏、侮辱、亵渎妇女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持有、注射、吸食毒品者,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园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关于旷课的违纪处分

一学期旷课(含实习、实验课、军训、劳动课)累计达到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受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受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或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1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受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32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24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受记过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12学时的,给与留校察看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旷课达到16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进行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违纪及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者;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变动座位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4.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者;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6.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者;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在考场内高声喧哗等扰乱考场秩序者;

2.左顾右盼被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有夹带行为者;

2.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处者;

3.纠缠教师或给教师送礼,要求教师为其提供有关考试信息或提高分数者;

4.随身携带手机、传呼机、MP3MP4、掌上电脑等通讯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放到监考教师指定位置者。

5.将试卷撕毁或扔出、带出考场等行为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偷看、抄袭考试内容(包括他人答卷)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者;

2.互相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3.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4.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

5.携带通讯电子设备进考场,且设备中有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6.请人代考者、代替校内校外人员参加各级各类考试者;

7.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8.盗窃试卷者;

(五)在做课程论文、毕业论文时,剽窃、抄袭他人学习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一门考试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作弊行为,视情节加重处分。

(七)有其他考试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教室、寝室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制作、伪造、冒领、盗用、涂改、转借各种证件、票证、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阻挠领导、老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依校纪校规履行职责者;

2.侮辱、诽谤、诬告他人,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3.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5.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

6.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会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或有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者;

7.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8.故意毁坏文物、古迹、公共财物者;

9.私藏管制物品(枪支、弹药、精神类药品、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造成后果者。

第二十七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据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审,作出拟处理决定。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出具拟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自拟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向学校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应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还应通过校长办公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处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991日起实施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