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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生会章程

时间:2020-05-24浏览:3450

江汉大学学生会

宗旨

以生为本 • 服务师生 共同发展

愿景

学生之家 • 师生之桥 人才之源

口号

有我们学生会更好

精神

SHIFT”精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江汉大学学生会(英文译名“Student Union of JHUN”)是受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江汉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同时是武汉市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指导思想,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四)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服务;

    (五)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确定

  

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资格:凡江汉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自动成为江汉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不享有会员资格。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工作及其他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及组织反映的权利;

(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和学生会组织的各活动的权利;

(四)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章 组织和职权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学代会的性质:江汉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江汉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若有必要,可临时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学生会主席负责组织本院系的选举。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拥有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二人的以二人计。各院学生会主席学代会的代表。名额分配方案需经大会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

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组织委员会,由届主席团成员组成。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三)选举新一届主席团成员;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五)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

(六)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并交付的动议;

(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新一届主席团成员;

(二)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

(三)讨论、质疑、表决上届主席团及各院主席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

(四)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议案,需有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学代会表决办法: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江汉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改案,须在学代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相关机关核准后生效。

  

学生委员会

学生委员会的性质:全体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是江汉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及候补委员组成,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应至少召开十次全体会议。

全体委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就职的,由候补委员经全委会选举后增补。全委会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委会的职权

(一)召集江汉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二)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江汉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四)监督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广泛参与学校发展建设。

  

十一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的性质: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学生会主席组成,是学校开展各项活动的领导机构。

执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由主席团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

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决议,讨论和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二)决定校学生会日常机构设置,批准和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四)维护委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对学校发展建设事项的意见建议;

(五)领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及职能部门、社团组织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加强学生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文化建设,促进学生会履行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六)秉持着“SHIFT”的精神及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组织理念,部员完成任务时应当机动灵活,精诚合作,互相理解,外树形象,内强本领,注重细节,把握分寸,携手共进。

(七)坚持院校联合,校社联动的工作思路,有效调整并发展管理工作,拓展组织活动,加强各团体间交流联系,为江汉大学全体师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

职能部门

    学生会下设办公室(职能部)、宣传部、活动部、权益部四个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工作:各职能部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职能部门的性质和构成: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同时,聘请校团委老师任秘书长和部门指导老师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

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成员的产生:由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时期,由主席团组织竞选进行中期调整。

职能部门的基本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学生会具体工作计划,带领各院系相应部门,执行部门基本工作;

(二)决定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向主席团提名各部(团)负责人;

(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相应组织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六)协助学生会其他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校园活动委员会

    校园活动委员会的性质:校园活动委员会是举办校级大型活动时单独设立开展与处理活动相关事务的组织,直属于主席团领导。

    校园活动委员会的组成:由主办或承办活动的相应学生会部门全体成员组成,由主席团一至两名成员担任总负责。

    校园活动委员会的职能:

(一)对相关活动的前期策划与实施可能性考察;

(二)向主席团提出活动策划与申请;

(三)策划经过批准后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四)活动开展期间,接受全校学生的建议与意见,处理活动相关事宜;

(五)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总结汇报及备案工作。

  

  

第四章学生会基层组织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为各院(系)学生会、各院(系)年级学生会、各班班委会。深化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建立“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十四条院系学生会

(一)院系学生会的性质: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二)院系学代会的性质: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主席团,为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受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院系学生会的构成: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四)校学生会、院系学生会积极联动,每周举行院校交流例会,院系学生会向校学生会提交重大事项报告,校学生会积极指导、参与院系学生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对院系学生会换届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的性质: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团委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二)班委会的组织机构: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第五章学生会干部

第十六条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 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按时按质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十八条学生会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反映江大在校学生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参加学生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向上级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建议、观点、看法,并保留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遵守一切学生会章程、制度和条例的义务;

(五)有服从上级指示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不论是民主选举的还是任命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如申请退职,须写书面报告交上级部门,经批准可免除其职务。职能部门学生干部的任期:自当年选举结束起至第二年选举结束时。

第二十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若出现违反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校学生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同级团委反映,同级团委调查核实后,按相关制度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江汉大学学生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外联实践部通过商家合作赞助提供部分活动经费及物资;

(二)团委老师提供部分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所有财务账目均接受江汉大学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规则,经学代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有效;每学年末,学生会必须向学生委员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附则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本章程自学代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

    本章程由江汉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江汉大学学生会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