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8浏览次数:2941

江汉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江校学[20054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党委、行政决定。

第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及细则:

(二)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并及时向省市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四)拓宽就业渠道,收集、整理并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

(五)负责组织举办校内供需见面活动,组织毕业生参加省、市主管部门举办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六)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

(七)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八)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就业指导课的教学,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九)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处理协调毕业生遗留问题;

(十)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十一)指导、检查、评比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并指导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十三)完成主管部门或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制定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毕业生的详细资料;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四)协助招生就业处编制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五)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的签定工作,并为毕业生填写组织推荐意见;

(六)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和就业指导课教学,组织、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七)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八)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对毕业生的主要要求

(一)认真完成专业课程的学习、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顺利通过毕业考试,取得毕业资格;

(二)认真填写《江汉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三)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及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四)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定就业协议书;

(六)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

(七)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八)拿到毕业生报到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日程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定计划,统一安排和指导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

(一)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二)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三)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四)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五)编制建议性就业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按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下达的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七)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

(八)调整及遗留问题处理。

第八条  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按学校教学安排进行,毕业生就业具体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一)9-10月份

1、毕业生资格审查,向省、市毕办报送毕业生生源计划;

2、制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等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

3、印制并向相关单位寄发《学校简介》、《专业简介》,走访用人单位,收集用人信息,开拓就业市场;

4、更新就业网站,录入毕业生在线简历。

(二)11月份

1、召开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会;

2、就业指导课教学,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就业咨询服务;

3、全校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开始,组织毕业生填写推荐表、协议书,办理推荐手续;

4、继续与用人单位联系,收集并公布需求信息。

(三)12月份―次年1月份

1、召开用人单位座谈会,向社会宣传我校办学宗旨、专业设置、培养目标;

2、动员毕业生参加周边地区和各省区的供需见面会;

3、继续收集需求信息,进行就业信息整理、发布。

(四)2-3月份

1、走访用人单位,广泛收集社会需求信息;

2、积极筹备并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组织毕业生参加网上招聘等多种形式的择业活动;

3、利用校园网、手机短信、广播、电话、张贴广告等多种形式发布需求信息;

4、继续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对毕业生进行择业过程中的心理调适;

5、开展集中咨询和日常性的咨询活动。

(五)45月份

1、继续组织各种小型供需见面会;

2、整理、审核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

3、协助校医院做好毕业生体检工作;

4、邀请校友、聘请知名企业人士作报告;

5、落实毕业生的就业意向,排查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性方案。

(六)6-8月份

1 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办理毕业生报到证;

2、召开毕业生离校工作协调会,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安排;

3、组织毕业生离校,发放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

4、协助学生处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

5、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

6、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7、毕业生就业工作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8、走访用人单位,调查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成长情况。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重点是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针对不同年级开展分阶段就业指导,低年级着重于职业生涯设计教育,高年级突出对就业政策的宣传、择业技巧的掌握和适应社会的辅导。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或出版就业专刊等各种形式。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课按学校教学安排分年级进行,各年级就业指导内容如下:

(一)一年级的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在通过专业与职业的教育,人生观的教育,让学生明确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基本要素,通过初次的自我剖析之后,对自己形成一个较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定位;

(二)二年级的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在择业心理准备,知识能力的建构、了解用人单位用人观等;

(三)三年级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在求职择业技巧、就业法律知识、就业观念与原则、求职择业基本原则等;

(四)四年级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在就业政策、就业形势、求职择业的程序和方法、就业信息指导、适应社会教育等。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六条  双向选择活动形式有:学校举办的供需见面会,各学院举办的小型专场招聘会,国家、省市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招聘会,网上双选会。

第十七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在校内举行的招聘活动归口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安排,并严格按《江汉大学校园招聘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努力开拓就业市场,建立就业基地,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发挥网络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江汉大学毕业生推荐表》是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的推荐材料,由学校印制,一式3份,由学院审核在校成绩并填写在校表现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盖章等手续。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印制和发放,一式4份,毕业生人手一份,按编号发放使用。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交他人使用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印制的《推荐表》损坏或遗失可直接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若确是损坏和遗失,则需写明详细原因及经过,学院核查盖章后,学生在招生就业处网站上登遗失声明,两周后若无疑议,经招生就业处同意并交纳所需工本费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就业协议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一)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地址;

(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或到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四)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尽快将协议书送校招生就业处;

(五)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盖章。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推荐材料要客观、实事求是。因材料不实而被用人单位拒收者,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七章 各类毕业生就业的基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经所在学院备案,交招生就业处审查并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若用人单位不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应拿聘用合同或就业证明到学院备案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核,以便学校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定向合同就业。确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就业而又有新的接收单位,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定向协议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定向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改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武汉市生源的毕业生到外省市就业。凡在外省市就业的武汉市生源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经用人单位同意,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地,档案转至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凡经省、市主管部门办理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违约责任自负,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学校不再推荐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不得因就业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违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就业方案的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签定的有效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建议方案,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档案及档案传递

第三十三条 档案中除高中阶段档案材料和有关高考及录取标志的材料外,下列材料必须归入毕业生档案:

(一)江汉大学学生登记表;

(二)学年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三)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四)学习成绩登记表;

(五)奖惩情况;

(六)学位授予证明(材料);

(七)入党(团)志愿书等;

(八)毕业离校前的体检结果;

(九)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后,学生处应根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档案转寄地址,及时将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核实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到学校学生处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滞留、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档案传递,应通过机要局或派专人送取,无特殊情况,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第三十七条  对西部志愿者,资教生的档案及部分不能接收档案的单位,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工作单位或暂留学校或转入有关人才服务机构,西部志愿者、资教毕业生选择档案留校的,可免费保管三年,其他毕业生的档案,免费保管两年。到期后统一转入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章 户口迁移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管理学生户口。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关系随报到证转至所在单位,单位无法接受户口关系的可迁回家中或迁往具有管理户口职能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改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都必须维护就业合同的严肃性,不得毁约。在就业过程中若出现非学生本人主观原因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二)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三)毕业生调整改派在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四十条  办理改派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原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将所签合同退还学校并出具不予接收的文字材料;

(二)毕业生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出改派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三)新的接收单位与学生签的就业协议;

(四)原报到证;

(五)学校或毕业生持上述四份材料向毕业生调配部门申请改派,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改派手续,并重新迁转户档等。

第四十一条  因毕业生主观原因,在派遣后单方面毁约,未经过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学校不予办理改派手续。一切后果毕业生自负。

第十二章 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四十二条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毕业生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共青团在各学院团委办理。用人单位能够接收的,转往工作单位。若不能接收,可联系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应由毕业生本人持党员转移介绍信或《团员证》到接收单位办理。

第十三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就业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和协议的;

(二)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无正常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教育部和湖北省下达了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20059I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