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江校学【2017】13号)和《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江校学【2019】28号),现就本学期第二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考察期已满的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一般为半年,记过处分期一般为1年,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一般为1年,察看期即为处分期)。
二、申请条件
详见《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江校学【2017】13号)第二十八条和《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江校学【2019】28号)第四条规定。
三、工作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各学院根据违纪学生在处分期的综合表现,严格审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形成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二)各学院汇总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名单,形成《江汉大学学生解除处分汇总表》,并附上学生个人记录表、处分期内课程考试成绩单、思想汇报及其他相应纸质材料,于12月28日(周一)前集中报学生处复审,汇总表须同时发送电子版至2230674382@qq.com。
(三)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拟定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并行文。
四、相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及时通知违纪学生了解本次工作相关事宜,组织学生学习相关规定,并认真审查违纪学生是否符合解除条件。重点关注应届毕业生中的违纪学生,以免因为工作遗漏影响其按时取得学位证书。
(二)各学院要借此工作认真了解违纪学生思想状况,加强违纪学生管理,有针对性地选取典型事例开展违纪学生教育工作。
江汉大学学生处
2020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