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学〔202429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

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汉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汉大学

20241219


江汉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教学院(部)开展相关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学校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勤工助学岗位的招募、选聘工作;

(三)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五)按照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协调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六)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收集、发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第八条  校内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负责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学生的日常考勤和工作考核等,并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劳动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武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经用人单位考核,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发放至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协议外要求;

(二)有权拒绝参加影响学习和健康的活动;

(三)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四)请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

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江汉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江校学〔201714号)同时废止。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412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