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毕业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促进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湖北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及《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置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就业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保卫处、网络与数字化建设办公室、后勤服务保障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领导负责制,重大决策由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党委、行政决定。
第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就业工作实行校、院、系、班四级管理模式。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员参与,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及细则;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开展就业工作。
第五条 就业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开展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负责指导职业规划与就业教研室的管理运行,组织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提供职业规划和就业咨询服务;
(四)负责学校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与精准帮扶;
(五)拓宽就业渠道,收集、整理并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
(六)负责组织举办校内供需见面活动,组织毕业生参加省、市主管部门举办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七)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负责就业数据统计、核查、上报工作;
(八)负责完成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工作;
(九)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十)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编制发布学校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十一)负责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开展就业管理个人、就业指导教师、职业咨询师的考核评优,组织推荐专兼职教师职称(职级)晋升工作;
(十二)指导、督查、评价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三)完成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并向就业工作办公室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学生教材预收款结算(多退少补)工作;
(二)组织部提供毕业生党员名单,负责办理毕业生党员、预备党员等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以及选调生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宣传部负责舆论引导和营造良好就业氛围。
(四)学生处(团委)负责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应征入伍,“大学生西部计划”,毕业生档案归档和转递等的相关工作;
(五)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离校工作;
(六)保卫处提供户口转入学校的毕业生名单,负责毕业生户口迁移及其答疑工作;
(七)网络与数字化建设办公室提供离校系统管理员工账号密码,负责组织离校系统的部署及相关培训工作;
(八)后勤集团负责毕业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工作;
(九)财务处提供毕业生补缴费信息,负责毕业生退缴费等工作;
(十)网络与数字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建立网上离校手续办理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十一)完成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二)开拓、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开展各专业就业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毕业生与专业相关企业的就业招聘活动;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组织毕业生填报个人就业详细资料;
(四)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毕业生良好的就业心态;
(五)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核查、上报工作。完成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
(六)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的签订工作,并为毕业生填写组织推荐意见;
(七)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八)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九)组织学生填写就业质量跟踪调查,编制学院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十)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对毕业生的主要要求:
(一)修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二)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及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三)完成江汉大学信息网就业信息登记并完成毕业生去向确认;
(四)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积极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六)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
(七)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八)按照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
(九)配合学校完成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和指导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毕业生资格审查;
(二)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三)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四)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五)完成毕业生去向登记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七)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
(八)调整及遗留问题处理;
(九)开展就业质量跟踪调查。
第十条 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按学校教学安排进行,职业发展咨询工作以预约的方式进行,毕业生就业具体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就业年开始。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 开展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就业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的评聘纳入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求职技巧,提升职业技能,针对不同年级开展分阶段就业指导,低年级着重于职业生涯设计教育,使学生了解自我、了解职业,形成初步的职业发展规划,高年级突出对就业政策的宣传、择业技巧的掌握和适应社会的辅导。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或出版就业专刊等各种形式。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课程结合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变化、用人单位及毕业生跟踪反馈意见,按学校教学要求和安排分年级、分层次完善课程体系。
第五章 校园招聘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校园招聘均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管理,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可委托学院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院院级毕业生招聘活动,院级校园招聘活动由各学院负责组织,未经允许校内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凡未经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许可,在校内举办的招聘活动,学校有权取消或终止活动的开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前,须登录江汉大学就业信息网或者91联盟网站,上传本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招聘人员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单位注册。单位注册成功后,在每一次招聘前,登录江汉大学就业信息网进行专场宣讲会、双选会或信息发布申请,申请通过后,可在江汉大学就业信息网上发布单位招聘简章,也可在指定的宣传栏张贴文字介绍、宣传海报等,学校提供招聘场地、发布招聘信息、校园招聘大使等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法人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进行招聘时,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许可证明文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到校办理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许可证明材料及出示本单位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要公开单位名称及地址、单位性质、规模、拟招聘岗位、专业、人数和要求、福利待遇等。如若发现发布虚假广告或做虚假宣传,学校有权取消或终止活动的开展。用人单位招聘申请通过后无故不参加的,不再接受该企业的任何申请。
第六章 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二十条 《江汉大学毕业生推荐表》是毕业生向单位推荐的书面材料,在江汉大学就业信息网填写统一模板。由学院审核在校成绩并填写在校表现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办理盖章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江汉大学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完成毕业去向登记。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印制或网上签约平台自动生成,一式4份。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发放纸质协议书,由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江汉大学就业信息网上完成网上签约,学校进行审核鉴证。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就业协议要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填写基本情况;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有档案接收权限的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地址;
(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就业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限或未就业毕业生,档案转递到生源地规定的人才服务机构;
(四)学院、学校审核盖章。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推荐材料要客观、实事求是。因材料不实而被用人单位拒收者,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七章 各类毕业生就业的基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工合同,经学院、学校鉴证通过后,登录江汉大学就业信息网进行毕业去向登记。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定向合同就业。确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定向培养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报到,办理户档转接手续。
第八章 档案及档案传递
第三十条 档案中除高中阶段档案材料和有关高考及录取标志的材料外,下列材料必须归入毕业生档案:
(一)江汉大学入学登记表;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三)学习成绩登记表
(四)学位授予证明(材料);
(五)入团志愿书;
(六)奖惩情况;
(七)其他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档案室根据毕业生在江汉大学就业信息网上确认的档案转寄地址,及时将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移交。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核实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到学校档案室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滞留、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转递,应以机要形式或派专人送取,无特殊情况不得交于本人自带。
第三十四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档案留校的,需到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填写档案留校申请表,在择业期内可将档案暂时留校保管。过了择业期未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造成档案滞留或死档责任自负。
第十章 户口迁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管理学生户口。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随转至所在单位,单位无法接受户口的可迁回生源地或迁往具有管理户口职能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三十七条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毕业生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共青团在各学院团委办理。用人单位能够接收的,转往工作单位。若不能接收,可联系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应由毕业生本人持党员转移介绍信或《团员证》到接收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毕业生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共青团在各学院团委办理。用人单位能够接收的,转往工作单位。若不能接收,可联系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应由毕业生本人持党员转移介绍信或《团员证》到接收单位办理。
第十三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就业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和协议的;
(二)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无正常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下达了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