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四种形态” 旨在治病救人

发布者:王琦发布时间:2016-05-03浏览次数:2513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提出,对于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如何运用好这“四种形态”,实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仍需深入探索。从今天起,本刊推出“如何用好‘四种形态’”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编 者 


  提起纪委,您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打“老虎”还是拍“苍蝇”?惩处腐败分子,是纪委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根据党章规定,这并不是纪委工作的全部。也正因如此,中央纪委近来再次强调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针对全体党员而非少数领导干部

  【案例】

  “小安,你下班不忙的话,跟我在公园转一下,有点事聊一下,好不好?一会儿见……”这通听起来像邀约朋友般的电话,其实是湖北孝感市云梦县纪委副书记徐奇满准备和单位机关干部安某进行谈心提醒。据反映,安某近期要为其子筹办10岁生日宴,邀请了不少同事参加。公园散心时,徐奇满提醒安某,生日宴邀请对象要慎重,谨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安某及时打消了邀请同事参加生日宴的念头。作为全国14个“谈心提醒教育联系点”之一,去年至今,孝感市纪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6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谈心提醒,防止苗头变恶果,防止小事铸大错。问卷调查显示,92%的人认为从中受到了警示,并对这样的提醒表示感谢。

  “四种形态”的提出,重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范围是8700多万全体党员,而非仅仅局限于少数领导干部。任何一名党员只要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不论是何职务,都应受到纪委监督。

  一位纪委干部告诉记者,纪委过去存在“养案子”的情况,即纪委在接到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后,如问题不太严重,反映的涉案金额数量不大,够不上移交司法机关的,往往会被搁置一边。一些苗头性、萌芽性的问题在第一时间被反映到纪委却无人问津,不仅使纪委的公信力和办事效率受到质疑,也让被举报人有恃无恐,认为被举报也没事,导致其在违纪乃至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失去了被及时挽救的机会。

  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的案例被一位省纪委领导在处置问题线索谈话时多次提及,对谈话对象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徐国健在任江苏盐城市委书记时,纪委接到他曾收过某县委书记10万元礼金的举报。但当纪委同志找其谈话时,徐却矢口否认。由于举报人推翻口供、证据不足等原因,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几年后,徐国健因受贿640万元落马,再次见到当初找其谈话的纪委同志时,他痛哭流涕,称当初受贿10万元确有其事,如果那时候承认了、悔改了,就当不上这个省委组织部长了,也不可能变本加厉、继续受贿,坠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有线索必处置,通过对5种线索处置方式的改革,有些省份已经实现了线索“零暂存”,大量积压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尘封线索得到了及时清理。

  “有些人以为提出‘四种形态’之后,纪委的工作量变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们的工作量反而成倍地增加了。”一位纪委同志介绍,过去纪委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对第一种形态运用得很少;而现在,凡信必办,只要有问题线索都要处置,大量的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因此纪委谈话函询的工作量显著上升,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实践“四种形态”是为治病救人而非整人处理人

  【案例】

  山西某市委常委李丽娟(化名)因被人举报家中存有大量现金、长期在下属单位报销单据、干涉下属单位招投标并获取巨额利益而被省纪委领导线索处置谈话。谈话中,李丽娟如实向组织说清楚了被举报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省廉政账户上交了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主动在“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

  “2015年,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这组数字源于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这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工作,同时也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处这些党员干部,不是为了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治病救人。“惩”是为了“治”,这其实也正是“惩治”一词本身蕴含的深刻内涵。

  “有关领导曾经算过一笔账,如果一名领导干部落马,起码要影响3个家庭:自己的家庭、自己父母的家庭和自己配偶的家庭。查处一名领导干部,不仅对他的家庭是巨大灾难,对培养其多年的党组织来说也是重大损失。”山西省纪委副书记郝权说,“我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提醒广大纪检干部,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纪委查谁不是要一棍子把人打死。只要问题没有严重到涉嫌违法犯罪的地步,我们在党内都要把调查对象当成党内同志看,要以挽救为主,提醒帮助其及时悔改。”

  一名被线索处置谈话的某省厅长先后被该省纪委领导谈话5次才如实交代问题。他告诉记者,第五次谈话时,他突然意识到,组织上已给了他太多的机会,如果不是“治病救人”,纪委领导根本没必要苦口婆心一次又一次地和自己谈话到深夜,用一个又一个身边的实例教育、感化自己。最终,他放下了心理包袱,坦承自己曾收受某事业单位礼金的情况,写出了深刻检查并主动退还了礼金,组织上作出了结处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位领导干部,在被举报与某女干部存在作风问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组织多次找其谈话了解情况,他却矢口否认,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最终因严重违纪受到“断崖式”降级的处理。

  “中央纪委正是要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向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释放信号,找你谈话不是要整谁、和谁过不去,而是要将这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改正了就仍然是好同志,执迷不悟者则必将受到惩处。”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

  执行“第一种形态”,靠纪委也靠党委

  【案例】

  2015年9月6日,中央纪委转发河南省委关于免除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职务的通报,李庆贵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新乡3名厅级领导干部被省纪委立案查处,李庆贵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据介绍,新乡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在干部调整中向其行贿,李庆贵既没当面拒收,也未向组织报告,仍在换届中向上级组织推荐了孟钢,只是随后将钱上交廉政账户。另一次,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经他推荐得到重用,他虽掌握对其举报的材料,也在崔学勇辩解中听出矛盾,却并未深究。这些干部先后被查处。

  李庆贵被处分后,有人认为其并非本人被查出贪腐情况,因“班子成员生病,班长跟着吃药”而为其“抱屈”。李庆贵成为首名因任期内班子成员连续腐败而被追责并公开通报的市委书记,相比一些大案要案,这次处分仅为党内警告,但威慑一点不比大案小。新乡市委一位常委说:“孟钢的腐败问题,当时已是公开秘密,街谈巷议,人人共知,谁也没给他拉拉袖子,反倒成了一种习以为常,不以为然。在这个位置上,而不承担这个责任,就是失职。”另一位市委常委也表示:“好人未必是好官,不愿得罪人,维护一个,失去一片。对照自身,同样要反省。”

  一位纪委干部分析,执行“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不仅靠纪委也更要靠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发力。以李庆贵为例,如果他发现孟钢、崔学勇的问题时能够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乃至当头棒喝,而非明哲保身,这两名干部也就不可能放任自流、继续堕落。“任何一名腐败分子走向腐败深渊都是有迹可循的,为什么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没人拉一把?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这个主体责任就应该向党委‘一把手’追究,而且不能因为其岗位变动而放松,要一追到底,形成震慑,倒逼党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位纪委干部说。

  人们注意到,在山西,省委从压实主体责任的高度,研究提出了省委书记担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常委带头对分管领域省管干部轻微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处置、纪委书记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并抓好组织协调工作等相关工作机制和流程。一年多来,省委书记王儒林带头谈话,省委领导带头一共谈了147人。

  高波指出,“党委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对一个单位或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非常明显,只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让‘一把手’能够带头拉下脸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让执行‘第一种形态’在本单位本地区成为常态,并逐渐在整个党内形成惯例,才能使得8700多万党员这整片‘森林’拥有自我净化的能力,从而实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