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发布者:王配才发布时间:2017-09-12浏览次数:3934

江汉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江校学[2017]1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通过综合素质测评,不仅能够全面、准确、公正地考核评价学生,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评价体系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与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的执行标准。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原则上作为评定奖学金、评优评先、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本、专科生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奖学金综合评价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评价测评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班干部及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负责做好本班级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测评工作的组织开展,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测评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开展,每学年测评1次。

第三章测评细则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满分100分,由智育成绩、德育成绩和体育成绩三个部分组成。所占分值权重分别为60%-70%20%-30%10%-20%,各学院可依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九条  智育成绩为学生同期修读全部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参见教务系统学生成绩-成绩分析-学生成绩排名)。

第十条  德育成绩总分100分。包括得分项和减分项。各学院可根据实际,自行设定评价内容和分值。

(一)得分项及对应分值如下:

1.思想政治(20-30分):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有是非观念,无政治性错误;有良好的文明习惯,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为人正派,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有全局观念和团队合作精神,长期坚持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肯干,服从集体安排,起到积极带头的骨干作用。

2. 学习态度(30-40分):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和早晚自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按质完成学习任务,不弄虚作假;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竞赛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3.社会活动(30-40分):在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军训、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校、院、班级组织的重大活动中表现积极,态度端正,不计较个人得失,活动表现良好。

4.其他。(0-10分)

(二)减分项及对应分值如下:

1.不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存在违法和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减20-50分。

2.无自律意识,严重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减10-30分。

3.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减5-30分。

4.其他。减5-50分。

第十一条  体育成绩总分100分。各学院可根据实际,自行设定评价内容和分值。

(一)当学年的体育测评成绩占50%,得50分。

(二)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阳光体育锻炼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得30分。

(三)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活动、竞赛等取得突出成绩,得20分。

第四章测评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测评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学校发布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测评通知,对测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二)审核测评细则。各学院上报综合评价测评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至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班级测评。学院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核算出学生综合素质成绩。

(四)综合排序。学院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根据测评成绩进行年级专业排序。

(五)学院审核。学院综合评议测评结果,并面向全院予以公示。公示无异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单位提出申诉;公示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凡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我校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