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者:王配才发布时间:2017-09-12浏览次数:3909

江汉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

(江校学[2017]11号)

第一条  根据《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秀新生奖

(一)评定条件:

1.学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艺、体第一名;

2.招生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前1%

(二)评定比例:根据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

评定对象:大二以上体育、园艺专业本科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当学年未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上奖励;

2.当学年无违纪记录。

(三)评定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

由教务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精神文明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精神文明奖: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

2.在抢险、救灾等社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3.在校期间无偿献血三次(含)以上或捐献骨髓的;

4.在精神文明建设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精神文明奖无比例、名额限制,随时申报。

第六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一)评定条件:

1.当学年平均绩点位居本专业前50%

2.当学年一直担任班级及以上的学生干部;

3.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二)评定比例:50人(含)以下班级每班1名,50人以上班级每班2名。

第七条  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奖

由校团委根据社会实践表彰决定确定名单。

第八条  优秀志愿者奖

由校团委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奖

由校团委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军训优秀奖

评定比例:按新生人数的5%确定。

第十一条  文体竞技奖

由教务处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校园之星奖

由学院根据学生相关事迹直接申报,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校园之星奖无比例、名额限制。

第十三条  同类单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精神文明奖除外)。

第十四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已获奖励的,不再颁发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江校学[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