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
(江校学[2017]11号)
第一条 根据《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秀新生奖
(一)评定条件:
1.学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艺、体第一名;
2.招生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前1%。
(二)评定比例:根据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
评定对象:大二以上体育、园艺专业本科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当学年未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上奖励;
2.当学年无违纪记录。
(三)评定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
由教务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精神文明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精神文明奖: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
2.在抢险、救灾等社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3.在校期间无偿献血三次(含)以上或捐献骨髓的;
4.在精神文明建设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精神文明奖无比例、名额限制,随时申报。
第六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一)评定条件:
1.当学年平均绩点位居本专业前50%;
2.当学年一直担任班级及以上的学生干部;
3.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二)评定比例:50人(含)以下班级每班1名,50人以上班级每班2名。
第七条 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奖
由校团委根据社会实践表彰决定确定名单。
第八条 优秀志愿者奖
由校团委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奖
由校团委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军训优秀奖
评定比例:按新生人数的5%确定。
第十一条 文体竞技奖
由教务处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校园之星奖
由学院根据学生相关事迹直接申报,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校园之星奖无比例、名额限制。
第十三条 同类单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精神文明奖除外)。
第十四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已获奖励的,不再颁发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江校学[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