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18〕26号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参军入伍学生学籍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汉大学参军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汉大学
2018年6月25日
江汉大学参军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入伍,投身国防事业,同时保证参军入伍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本省其他高校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包括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且在当年被部队批准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二章 学习资格管理
第三条 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即不计服役年限,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超过8年(5年制本科为9年,专科为7年)。退役后应按规定在2年内办理复学手续,否则取消学籍。新生参军入伍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不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条 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和入学手续:
(一)入伍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学校在收到并核实其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寄送至学生所在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明“参军入伍”。
(三)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入学资格,其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六条 入伍学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相关证明(新生还应持录取通知书)回校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继续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顺延一年)回校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
第七条 学校对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中途退役的入伍新生,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伍退役后入学时,一般编入原录取专业入学当年其他新生年级就读。如原录取专业撤销,或者因故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习的,结合学生意愿和有关规定,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九条 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在核实情况后,对其取消入学资格,在籍学生不得复学,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十条 在籍学生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可按规定申请转专业,但应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方能按转入专业毕业,其中免修、免学课程按后续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籍学生入伍退役后复学的,一般编入当年原所学专业年级就读,以对学生有利的原则,可按其入学当年年级培养方案毕业,也可按复学年级相同专业培养方案毕业。如原专业撤销或后续培养方案变化过大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也可选择在按原专业毕业。如原专业不再开设的课程,可通过自学单独参加考试,或者教师个别辅导的形式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生正常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下列课程无论是否已经修读,均可申请免修,按90分记成绩(军事技能训练按优秀等级记),在成绩记录中注明“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含形势与政策);
(二)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训练;
(三)大学体育(须参加体质健康达标测试);
(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凡正常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学生,其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选修课程、跨学院课程不需修读,即免学;本科(含专升本)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只需完成3学分即可。
第十四条 本科上述免修及免学课程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入伍前修读课程(不含第十二条所列课程)不及格的,学校再给一次免费补考机会,成绩合格后取得学分,补考仍不合格的应予重修。
第十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入伍的,原则上应在退役后回校复学继续完成学业,如未完成课程(含不及格课程和实践环节)不超过8门的,也可选择在服役同时按以下要求完成学业,取得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一)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医学类专业除外)可申请免修,按合格记成绩。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教师远程指导按要求完成,免予答辩,指导教师与评阅人综合成绩即为最终成绩,成绩合格的取得学分。
(三)其他理论课程可申请通过自学、教师远程辅导、远程提交作业进行学习,考核以课程论文、设计、大作业等方式进行,学生在部队完成,寄回学校由教师进行评阅,成绩合格后取得学分。另外学校于每年3月组织考试,学生可向部队请假回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入伍前达到毕业条件,取得毕业证书,但因成绩原因(外语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二者之一)没达到要求而未取得学位证书的,可在当年年底申请补授学位;结业生可在入伍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未及格课程,补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能授予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第三章规定的条款仅适用于正常服役且服役期满后退役的学生,被退兵学生不适用。被退兵学生如在退兵前享受过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则自动作废,复学后按普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为学校针对参军入伍学生作出的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未提及的部分,仍按《江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将专题研究后提出具体政策。
第二十条 本规定提及的免修、补考、远程教学等工作具体操作程序由教务处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军入伍学生在学校本专科学习的管理,学生参加全国政法干警考试、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等加分及相关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