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文件精神,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湖北普通高校辅导员五年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湖北高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做好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有一名兼职或专职班主任。
第七条 凡是招收研究生的高校均须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专职辅导员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具体比例参考本、专科生标准执行。研究生数量规模较大的学校,应成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部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生导师应承担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职务。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党员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应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负责辅导员选聘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聘的辅导员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第十一条 各高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4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可在免试推荐的研究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工作2-3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实行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有条件的高校应对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系列职务单列一定的指标。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4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8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12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6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9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
第十五条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设立湖北省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大力扶持有条件的高校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对全省辅导员进行系统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骨干研修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及在职学历提高或进修;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到国内外学习考察;鼓励和支持相关学术组织开展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进行学术研究和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推行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辅导员每工作1-2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工作2-3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
第十七条 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注重提高辅导员的学历层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专职辅导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每年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学校要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在学校科研立项及对外申报科研项目中占有相应比例。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制定专门的辅导员培养计划,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教学科研骨干培养计划中去。要积极向学校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对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后选择从事教学科研的,学校应安排其一定时间的专业进修。
第二十条 学校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应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并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同职级专任教师的收入水平。要在评优、出国进修访问等方面向辅导员倾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系)双重管理。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工作考核的具体方法,建立健全对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和先进个人,评选“全省十佳辅导员”和“全省十佳班主任”。各高等学校要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定期对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树立全员育人的理念,不仅要发挥辅导员队伍的骨干作用,更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所有专业课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广大职工都承担着育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作为对高校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的重要指标,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培训参照本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文件精神,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湖北普通高校辅导员五年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湖北高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做好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有一名兼职或专职班主任。
第七条 凡是招收研究生的高校均须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专职辅导员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具体比例参考本、专科生标准执行。研究生数量规模较大的学校,应成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部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生导师应承担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职务。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党员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应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负责辅导员选聘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聘的辅导员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第十一条 各高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4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可在免试推荐的研究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工作2-3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实行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有条件的高校应对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系列职务单列一定的指标。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4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8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12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6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9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
第十五条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设立湖北省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大力扶持有条件的高校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对全省辅导员进行系统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骨干研修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及在职学历提高或进修;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到国内外学习考察;鼓励和支持相关学术组织开展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进行学术研究和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推行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辅导员每工作1-2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工作2-3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
第十七条 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注重提高辅导员的学历层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专职辅导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每年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学校要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在学校科研立项及对外申报科研项目中占有相应比例。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制定专门的辅导员培养计划,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教学科研骨干培养计划中去。要积极向学校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对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后选择从事教学科研的,学校应安排其一定时间的专业进修。
第二十条 学校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应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并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同职级专任教师的收入水平。要在评优、出国进修访问等方面向辅导员倾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系)双重管理。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工作考核的具体方法,建立健全对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和先进个人,评选“全省十佳辅导员”和“全省十佳班主任”。各高等学校要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定期对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树立全员育人的理念,不仅要发挥辅导员队伍的骨干作用,更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所有专业课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广大职工都承担着育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作为对高校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的重要指标,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培训参照本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文件精神,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湖北普通高校辅导员五年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湖北高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做好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有一名兼职或专职班主任。
第七条 凡是招收研究生的高校均须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专职辅导员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具体比例参考本、专科生标准执行。研究生数量规模较大的学校,应成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部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生导师应承担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职务。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党员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应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负责辅导员选聘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聘的辅导员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第十一条 各高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4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可在免试推荐的研究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工作2-3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实行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有条件的高校应对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系列职务单列一定的指标。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4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8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12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6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9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
第十五条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设立湖北省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大力扶持有条件的高校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对全省辅导员进行系统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骨干研修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及在职学历提高或进修;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到国内外学习考察;鼓励和支持相关学术组织开展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进行学术研究和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推行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辅导员每工作1-2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工作2-3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
第十七条 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注重提高辅导员的学历层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专职辅导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每年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学校要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在学校科研立项及对外申报科研项目中占有相应比例。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制定专门的辅导员培养计划,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教学科研骨干培养计划中去。要积极向学校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对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后选择从事教学科研的,学校应安排其一定时间的专业进修。
第二十条 学校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应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并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同职级专任教师的收入水平。要在评优、出国进修访问等方面向辅导员倾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系)双重管理。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工作考核的具体方法,建立健全对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和先进个人,评选“全省十佳辅导员”和“全省十佳班主任”。各高等学校要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定期对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树立全员育人的理念,不仅要发挥辅导员队伍的骨干作用,更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所有专业课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广大职工都承担着育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作为对高校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的重要指标,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培训参照本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文件精神,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湖北普通高校辅导员五年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湖北高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做好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有一名兼职或专职班主任。 第七条 凡是招收研究生的高校均须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专职辅导员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具体比例参考本、专科生标准执行。研究生数量规模较大的学校,应成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部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生导师应承担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职务。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党员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应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负责辅导员选聘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聘的辅导员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第十一条 各高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4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可在免试推荐的研究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工作2-3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实行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有条件的高校应对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系列职务单列一定的指标。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4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8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12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6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9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 第十五条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设立湖北省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大力扶持有条件的高校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对全省辅导员进行系统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骨干研修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及在职学历提高或进修;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到国内外学习考察;鼓励和支持相关学术组织开展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进行学术研究和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推行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辅导员每工作1-2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工作2-3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 第十七条 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注重提高辅导员的学历层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专职辅导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每年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学校要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在学校科研立项及对外申报科研项目中占有相应比例。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制定专门的辅导员培养计划,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教学科研骨干培养计划中去。要积极向学校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对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后选择从事教学科研的,学校应安排其一定时间的专业进修。 第二十条 学校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应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并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同职级专任教师的收入水平。要在评优、出国进修访问等方面向辅导员倾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系)双重管理。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工作考核的具体方法,建立健全对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和先进个人,评选“全省十佳辅导员”和“全省十佳班主任”。各高等学校要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定期对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树立全员育人的理念,不仅要发挥辅导员队伍的骨干作用,更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所有专业课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广大职工都承担着育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作为对高校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的重要指标,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培训参照本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文件精神,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湖北普通高校辅导员五年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湖北高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做好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有一名兼职或专职班主任。 第七条 凡是招收研究生的高校均须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专职辅导员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具体比例参考本、专科生标准执行。研究生数量规模较大的学校,应成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部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生导师应承担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职务。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党员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应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负责辅导员选聘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聘的辅导员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第十一条 各高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4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可在免试推荐的研究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工作2-3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实行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有条件的高校应对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系列职务单列一定的指标。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4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8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12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6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9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 第十五条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设立湖北省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大力扶持有条件的高校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对全省辅导员进行系统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骨干研修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及在职学历提高或进修;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到国内外学习考察;鼓励和支持相关学术组织开展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进行学术研究和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推行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辅导员每工作1-2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工作2-3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 第十七条 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注重提高辅导员的学历层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专职辅导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每年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学校要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在学校科研立项及对外申报科研项目中占有相应比例。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制定专门的辅导员培养计划,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教学科研骨干培养计划中去。要积极向学校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对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后选择从事教学科研的,学校应安排其一定时间的专业进修。 第二十条 学校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应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并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同职级专任教师的收入水平。要在评优、出国进修访问等方面向辅导员倾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系)双重管理。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工作考核的具体方法,建立健全对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和先进个人,评选“全省十佳辅导员”和“全省十佳班主任”。各高等学校要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定期对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树立全员育人的理念,不仅要发挥辅导员队伍的骨干作用,更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所有专业课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广大职工都承担着育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作为对高校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的重要指标,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培训参照本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