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财政厅、教育厅研究决定,本年度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36人,国家助学金4420人,请各学院按照《江汉大学学生手册》中《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做好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动学生核实情况,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各学院严格按照划拨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三、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此次只下拨秋季资金,一年的一半资金,即人均按1500元/学期。(一等和三等人数必须一致,可以保持总人数和总金额一致,原则上一等和三等助学金人数分别应该占总资助人数的10%-30%之间)。
四、按照省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从2012年起,取消省政府奖学金项目。
五、各学院应根据工作要求,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本学院、年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组织本学院各年级学生开展评审工作;
六、合理确定毕业班学生受助比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是所有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大二以上),学院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要结合学生实习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实习报酬等确定合理资助比例。
七、实事求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学院不得以学生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为理由阻止学生提交奖助学金申请。应全面考察未办理入库手续的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在校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在补办入库手续同时申请本年度奖助学金。
八、在评审过程中,各学院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组织专人对院系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湖北省资助管理中心。
九、各学院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过程中,要向全院学生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于评审期间在学院宣传栏张贴院评审工作小组名单及院、校级投诉方式,及时接受家长及学生咨询、投诉,坚持公示制度,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
学校投诉电话分别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84230585
校纪委:8422580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邮箱:zzzx@jhun.edu.cn
十、评审工作完成后,请各学院将以下材料备档,部分材料在11月30日下午4点半前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班级评审小组填写的《奖助学金班级确认表》(学院备存一份、校资助管理中心备存一份);
2、学院公示的电子照片,包含评审期间公示的评审工作小组及投诉方式的照片(报送资助中心,学院需备存)
3、获励志奖学金学生本人事迹材料一份(提供纸质和电子档材料报送资助中心,电子档以学生学号和姓名为文件名,学院备存电子档);
4、《江汉大学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2012年)》、《江汉大学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2012年)》、(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档材料,纸质材料需同电子材料一致,报送资助中心一份,学院备存一份,纸质材料需加盖学院公章并分管领导签字);
5、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报告各一份,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纸质、电子材料报送资助中心一份,学院备存一份,纸质材料需加盖学院公章并分管领导签字)。
附件:
1、江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2、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3、奖助学金班级确认表(附件3)
4、江汉大学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2012年)(附件4)
5、江汉大学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2012年)(附件5)
联系人 :肖强 方云龙 联系电话:84230585
电子邮箱:zzzx@jhun.edu.cn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