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8浏览次数:2502

江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江校【20054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自立自强精神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及《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

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主要有教学实践、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等。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要和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与学生就业相结合。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党委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江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在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校教务处和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团委是指导和组织开展学生课余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一)教务处要进一步加强教学实践和专业实习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学,进一步完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教师指导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时、学分制度。

(二)学生处积极争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支持,认真做好学生军政训练的组织工作。

(三)校团委在全校学生中继续深入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等社会实践活动,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记入《江汉大学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做好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证工作;要建立激励机制,聘请各类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论文(调查报告)的评比表彰和实践成果报告;

要继续将“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等品牌活动落到实处;要继续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评比和表彰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要构建学生社会实践网上工作平台,不断创新社会实践工作的方法。

第六条  各学院由院党委、行政领导及分团委负责同志等组成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各级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鼓励专业教师参与和指导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教师参加和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根据学校和学院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级组织应及时宣传动员,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好活动,活动结束时要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我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并核算学分。按照《江汉大学学生创新教育与素质教育考核暂行办法》,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创新教育与素质教育活动修满教育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有关实践教学环节的社会实践,其考核方式及办法按《江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认真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由所在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具有一定质量的实践活动小结,报学院党组织评定意见。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经考核后取得相应学分,并归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有关实践教学环节的社会实践,其奖励办法按《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军政训练的社会实践,其奖惩办法按《江汉大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校级先进单位、优秀小分队、先进个人和优秀调查报告评选。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上报省市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是学生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团支部不得参加校级“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的评比。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学生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学年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取消其年度奖学金和各类先进评选的资格。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由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59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