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09浏览次数:2675

江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参照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汉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在读的江汉大学学生(本、专科生及研究生),依据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自愿组成的,为实现社团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分为理论学习类、创新创业类、文学艺术类、社会服务类、体育休闲类等五大类。

第四条  共青团江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设立江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管中心)协助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并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有关学生社团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享有知情权;

(二)有权就社团日常管理、活动开展等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或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咨询;

(三)在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自主管理、自主活动、自主发展的权利;

(四)有权根据其活动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物资、租用场地。

第六条  学生社团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校团委及其授权的其他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二)学生社团的成立、人员组成、日常管理、活动开展、变更、终止等各项事宜须遵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配合学校相关工作,引导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其运作、管理必须遵循江汉大学学生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学生社团必须由至少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向社管中心提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主要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遵守校纪校规,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地、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社管中心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分立、合并;

(四)被责令取消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九条  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五大类别进行申请,一个学生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相近相似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重复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由其挂靠单位团委直接领导,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可酌情设立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组织,直接负责社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所设立社团管理组织直接对所在单位团委负责,接受社管中心的指导。

第十二条  对条件成熟的学生社团,可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党团组织,以对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学生社团成员有权选择加入或退出社团;

(二)所有学生社团成员的选拔、考核、任用等工作必须依照学生社团管理的各项规定公开进行,保障学生社团人事任用的公平性;

(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利监督所在社团切实履行社团宗旨,有义务为社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权利在学校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按照合法自愿原则,募集经费,并对其进行自主管理,学校鼓励学生社团通过向社会请求赞助等方式获取经费,但不得以经费筹措为由,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定期审计,学生社团所有财务事项须接受校团委及其授权组织的统一领导,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二)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学生社团所有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财务规定,做到账目清晰,接受公开监督和质询;

(三)专款专用,服务公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将社团相关费用变更用途。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依据学校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各项活动,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反动、迷信活动,不得开展与社团宗旨、性质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实行审批制度,由各学生社团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活动申请,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坚持分类申报,集中审批,各社团按照固定活动、常规活动、大型活动三个类别进行申请,由校团委授权社管中心集中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所有物资、场地原则上由各社团自主管理,社管中心予以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活动需求,学生社团可按照逐级审批的流程,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租用物资、场地,租用期间,各学生社团对所租用物资、场地负有管理、维护责任。

第五章  考评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为推动学生社团发展,保障其健康运作,须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和监督,对发展良好的社团给予奖励,支持鼓励其进一步成长,对出现问题的社团酌情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考评应遵循公平、公开、民主、科学的基本原则,每年定期由校团委授权社管中心组织各学院、社团代表,对各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进行全面考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应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学校各组织、个人的质询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各学生社团章程不得与之相抵触,各学院相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团委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91日起正式生效。原《江汉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即日起终止。

 

 


江汉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级奖学金、地方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市政府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评审依据教育部、武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校长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两次及以上一等奖学金或一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2.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各类重要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3.在相关理论研究或科技创新中获得重要突破,并经权威机构认可;

4.在逆境中顽强拼搏、自立自强且品学兼优者;

5.在社会公益、自主创业、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

(二)评审名额:全校每学年评选10名。

第五条  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至少两次被评为一等奖学金,且当学年必须被评为一等奖学金;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

3.学分绩点居于专业前10%;

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二)评审名额:全校每学年评选不超过20名。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为担任校、学院、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党团支委,以及经校团委批准的由学校或者学院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团委、学生会、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评审条件:

1.当学年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

2.工作至少满一年,工作责任心强、能力突出;

3.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2%

第七条  一等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

2.本学年学分绩点居于专业前2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5%

第八条  二等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5分;

2.本学年学分绩点居于专业前3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10%

第九条  三等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5分;

2.本学年学分绩点居于专业前5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15%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  

2.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必修课及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总平均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名列本专业前20%

3.本科毕业生在评选时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4.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7.未受任何处分。

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在参评优秀毕业生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评审比例:在校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391日起施行。

 

 


江汉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二条  优秀新生奖

(一)评定条件:

1.学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艺、体第一名;

2.招生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前1%

(二)评定比例:根据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

评定对象:

大二以上体育、园艺专业本科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当学年未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上奖励;

2.评定当学年无违纪记录。

(三)评定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

评定办法和表彰奖励由教务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精神文明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精神文明奖: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

2.在抢险、救灾、青年志愿者服务等社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3.在校期间无偿献血三次以上或捐献骨髓者;

4.在精神文明建设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二)精神文明奖无比例、名额限制,随时申报。

第六条  学习优秀奖

(一)评定条件:

1.当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分绩点居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前10%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

2.当学年内无补考课程;

3.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评定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  学习进步奖

(一)评定条件:

1.当学年学习成绩(必修课加权成绩)平均分名次比上一学年进步幅度达到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数的30%以上或学习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有明显进步。

2.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在本班级前50%的学生;

3.未获得当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

4.无不及格现象。

(二)评定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八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一)评定条件:

1.当学年学习成绩居本班级前50%

2.当学年一直担任班级及班级以上的学生干部;

3.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二)评定比例:学生总人数的2%

第九条  社会实践奖

评定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军训优秀奖

评定比例:按新生人数的5%确定。

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奖 

评定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文体竞技奖

(一)评定条件:

1.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素质竞赛或在演讲、辩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比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2.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邀请赛除外)中成绩优异或在各项比赛中破省级以上纪录的学生。

(二)评定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重大贡献奖

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申报,或由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相关事迹直接申报,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重大贡献奖无比例、名额限制。

第十四条  同类单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精神文明奖除外)。

第十五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已获奖励者,不再颁发单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9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