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地方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四大类。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
第五条 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以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以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地方政府奖学金
由地方政府设立,用以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
用以奖励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功底扎实,综合素质优异,或实践创新能力强,特殊专长表现突出,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用以奖励学生中的优秀代表,表彰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引领示范作用。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组织管理能力强,为学校、学院学生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的学生干部。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以奖励品学兼优,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该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3个等级。
(五)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用以奖励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
(六)单项奖学金
用以奖励在精神文明、专业学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社会工作、文化艺术、体育等某个方面表现突出且有显著成绩的学生。
1.优秀新生奖
用以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江汉大学,并符合优秀新生奖评选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2.专业奖学金
用以奖励体育、园艺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科技创新奖
用以奖励在学科竞赛、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课题研究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4.精神文明奖
用以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5.学习优秀奖
用以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6.学习进步奖
用以奖励学习进步特别显著的学生。
7.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用以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8.社会实践奖
用以奖励在社会实践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9.军训优秀奖
用以奖励在军事训练中表现特别突出的新生。
10.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奖
用以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11.文体竞技奖
用以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12.重大贡献奖
用以奖励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较高声誉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学校(学院)签订相关捐资协议设立的,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社会奖学金分为校级奖学金和院级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奖学金基本条件
申请奖学金除满足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各种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者。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党委宣传部、纪委、教务处、科学研究处、校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是奖学金评审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班主任、辅导员、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可参照相关评选条件,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院的评选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并在学院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在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优秀新生奖除外)。
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本人未提出申请不能获得奖学金(重大贡献奖由学院直接申报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地方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按照教育部、地方政府文件精神执行。
(二)学校奖学金
1.符合条件的学生、集体提出申请,报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各项奖学金的要求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汇总审核上报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评审委员会审批,行文表彰。
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十佳社团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并公示;新生优秀奖学金,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新生入学时的成绩确定名单。
(三)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按照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书面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由学校(学院)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在教育部专项款到达后发放;学校奖学金每年表彰后发放;社会奖学金的发放按照协议书条款执行,款到后及时发放。
各项奖学金由财务处通过学生入校时办理的银行卡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