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7浏览次数:3495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级奖学金、地方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市政府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评审依据教育部、地方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校长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两次及以上一等奖学金或一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2.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各类重要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3.在学术研究或科技创新中获得重大突破,并经权威机构认定;

4.在逆境中顽强拼搏、自立自强且品学兼优者;

5.在社会公益、创新创业、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较高声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

(二)评审名额:全校每学年评选10名。

第五条 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当学年必须被评为一等奖学金;

2.学生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

3.平均绩点居于本专业前10%;

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因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经认定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评审名额:全校每学年评选不超过20名。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评选范围为担任学校、学院、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党团支委,以及经校团委批准的由学校或者学院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团委、学生会、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评审条件:

1.当学年符合三等及以上奖学金评选条件;

2.工作至少满一年,工作责任心强、能力突出;

3.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2%

第七条 校一等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

2.本学年平均绩点居于本专业前2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因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经认定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5%

第八条 校二等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5分;

2.本学年平均绩点位居本专业前3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10%

第九条 校三等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5分;

2.本学年平均绩点位居本专业前5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15%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

2.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平均绩点位居本专业前20%

3.本科毕业生在评选时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4.有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至少获得次及以上校级荣誉称号;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7.未受任何处分。

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在参评优秀毕业生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评审比例:在校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9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江校学[201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