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秀新生奖
(一)评定条件:
1.学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艺、体第一名;
2.招生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前1%。
(二)评定比例:根据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
评定对象:大二以上体育、园艺专业本科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当学年未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上奖励;
2.当学年无违纪记录。
(三)评定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
评定办法和表彰奖励由教务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精神文明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精神文明奖: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
2.在抢险、救灾等社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3.在校期间无偿献血三次以上或捐献骨髓的;
4.在精神文明建设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精神文明奖无比例、名额限制,随时申报。
第六条 学习进步奖
(一)评定条件:
1.当学年平均绩点排名名次比上一学年进步幅度达到本专业学生数的20%以上;
2.未获得当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评定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一)评定条件:
1.当学年平均绩点位居本专业前50%;
2.当学年一直担任班级及以上的学生干部;
3.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二)评定比例:50人(含)以下班级每班1名,50人以上班级每班2名。
第八条 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奖
评定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优秀志愿者奖
评定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奖
评定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和实施。
第十一条 军训优秀奖
评定比例:按新生人数的5%确定。
第十二条 文体竞技奖
(一)评定条件:
1.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素质竞赛或在演讲、辩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比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2.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邀请赛除外)中成绩优异或在各项比赛中破省级以上纪录的学生。
(二)评定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重大贡献奖
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申报,或由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相关事迹直接申报,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重大贡献奖无比例、名额限制。
第十四条 同类单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精神文明奖除外)。
第十五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已获奖励的,不再颁发单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江校学[201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