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7浏览次数:3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形成良好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考察合格,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对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的,由学校做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6个月。对察看期间有构成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行为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

(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隐瞒、否认事实,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与校外人员勾结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四)再次违纪达到受处分程度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进行威胁、侮辱或打击报复的;

(六)持器械斗殴或策划、组织及参与群体斗殴的;

(七)策划、组织及参与群体违纪事件的;

(八)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十)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十一)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分的。

第二章 违纪认定及处理

第一节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等活动,破坏安定团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有过错,但免于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拘役、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对侵害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分

第九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窝赃、销赃、挪用公款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价值不足6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偷窃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偷窃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5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6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图书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被冒领的财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重大疾病救助金等财物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违法将举办募捐款、接收赞助款、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据为己有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有以下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结伙斗殴、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凡打架斗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拒绝或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

(二)威逼、恐吓、诬告、侮辱、诽谤他人或组织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对违反或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勤规定,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围观、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内容的物品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有、注射、吸食、制作、提供、贩卖、运输毒品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酗酒闹事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煽动、组织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制作、传播妨碍社会安定及国家安全言论和不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器或者电热设备的,除责令改正、没收电器或电热设备外,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除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服从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在外居住,或私自调整、转借、出租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节 对考试违纪、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2.违反《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有夹带行为的;

2.偷看、抄袭考试内容(包括他人答卷)的;

3.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处的;

4.纠缠教师,要求教师为其提供有关考试信息或提高分数的;

5.随身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6.将试卷撕毁或扔出、带出考场的;

7、其他作弊行为情节较重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互相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交换试卷的;

2.为他人提供答案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的;

3.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的;

4.请人代考、代替校内校外人员参加各级各类考试的;

5.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6.盗窃试卷的;

7.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对组织和参与非法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者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的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参与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召集相关学院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申辩材料报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提出拟处分意见,附有关材料上报学校。

拟处分决定通知书应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自拟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向学校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生学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其他类别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江校学〔201316号)同时废止。